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在考前十分钟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及证明一律无效)进入到指定的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上左上角。学生在考试开始后进入考场,须经监考教师同意。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
2、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不得随意出入。考试期间离开考场被视为考试结束,不得重返回考场。
3、凡考试,除随带考试用具外,其他书籍、讲义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含电子资料)及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座位,应集中放在讲台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4、考场须保持肃静,学生应独立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5、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
6、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其他时间学生已完成考试的可以离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坐在原座位,待教师收完卷后离开考场。
7、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十八条。
8、对国家教育考试和其他考试,考场规则按相关考试的对应规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