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升本办公室)
 首页  工作职责  人才培养  教学建设  教务管理  考务管理  实践教学  下载专区  学校主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动态信息>>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评选学校第七届教学成果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教学内涵发展,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凝炼和培育省市级优秀教学成果,经研究,学校决定开展第七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依照规定申报。鼓励跨部门整合申报。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1.教学成果必须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经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包括高校协同创新、教育与产业协同发展、特色学院建设、高职综合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与可推广价值的成果。

2.教学成果经过2年(含)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效果良好,项目时间截止为2018630日。

3.教学成果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教学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我校。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并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每项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4.已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组织引导和挖掘整合,遵循“同类整合,好中选优,凝炼特色,择优推荐”的原则,推荐高质量有特色的优秀教学成果参加学校评选。

2.凡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详细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推荐表》(纸质稿1份),同时提交反映教学成果研究水平的成果相关佐证材料1份。各部门初评审核后,统一将申报纸质资料于2018528日前将送交教务处311室陈老师处,逾期不候,另将电子稿发送至邮箱:258220955@qq.com

3.请各申报单位、部门及个人深入领会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评选宁波市第十一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通知》(甬教高[2018]9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申报与推荐工作。

四、表彰奖励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学校对获奖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宁波市第十一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选。

附件:(请到学校OA系统下载)

附件1: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附件2:《关于评选宁波市第十一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通知》及附表

 2018419

教务处

 

 

 

 

 

 

版权所有: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教务处 Copyright  2014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110363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