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业指导和管理的意见》(浙教高教〔2014〕60号)的有关要求,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引导学生形成良好学风,现实施“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具体管理细则如下:
一、重修条件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应主动申请重修:
1.参加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缓考后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3.参加重修之后,仍不及格者;
4.因考试中违纪、作弊而受处分失去补考机会的学生;
5.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离校的学生。
二、重修选课原则
1.在校学生重修所选课程的教学要求原则上应与原课程一致;结业离校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重修。
2.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导致原课程不再继续开设的,由原课程归属学院指定相应替代课程供学生重修。
三、重修课程
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课程。
四、重修手续
1.重修手续由学生所属学院统一办理。由学生本人在教务系统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批准。
2.结业离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原所属学院办理重修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各学院应在开学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重修统计、重修课程安排和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学生的通知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原则上重修学生必须跟班修读,班主任和辅导员要做好重修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任课教师要加强对重修学生的学业管理,并注重过程化考核。
2.网络课程重修。因以下原因无法跟班重修者,可采取网络课程的方式重修。具体是:
(1)在校外参加实习的学生;
(2)重修课程与重修学生所在班级课表时间有冲突者;
(3)已经结业的学生;
(4)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跟班重修者。
网络课程由二级学院从各级各类精品课程及在线开放性课程中选择提供。
3.自学重修。既无法跟班重修也不能参加网络课程重修的可选择自学重修。
六、重修考核和成绩记载
重修学生须按照学校安排参加重修考核。重修不及格可以补考,特殊原因可申请缓考(参照《学生手册》缓考相关规定)。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重修学生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后可获得重修课程学分。
七、重修过程中的违纪现象处理
重修过程中的违纪现象,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