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第4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应在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在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开学后二周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填写《暂缓注册申请表》。逾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按收费标准应缴的费用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二周内一次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凡因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学籍异动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均按实际就读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学、转学、休学、开除学籍等提前结束学业,按月计算学费,多还少补。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章 修学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专科(高职)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含休学期),应征入伍者除外;经学校批准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3+2学制、五年一贯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含休学期),应征入伍者除外;经学校批准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
高职扩招学生(指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在职职工及应(往)届毕业生等高职扩招生源)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各门课程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经考核后总评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考核后不及格,则该门课程不计学分。
第三章 考核形式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二种。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也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采用合格、不合格两段制记分,或采用优秀、良好、中、合格、不合格五段制记分。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答辩、机考、技能操作测试等形式。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课程考核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且本课程总评成绩作零分计:
(一)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的1/3的;
(二)一学期内本课程有1/3作业(含实验报告)未交的;
第十四条 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含网络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学生选读的选修课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体育课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者生理缺陷,造成上体育课有困难者,可改修保健体育课。学生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修读保健体育课,经学院、体艺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与文艺体育等活动,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参与科研训练、开放实验,参加学术讲座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考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参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具体参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退役士兵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对课程考核成绩确有疑问的学生,最迟可在补考前三个工作日把本人认为最有疑问的1-2门课程,向开课学院提出对本人试卷进行查卷的申请,填写《查阅试卷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查卷由开课学院教研室主任和开课学院教学秘书负责。查卷应在被查课程补考前完成,查卷结果由开课学院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查卷。
对补考成绩的查卷,应当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办法进行。
第四章 考试、补考、缓考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成绩不合格者,允许参加补考(实习、毕业设计除外)。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补考合格,按实记分,注明“补考”字样,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对考试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者的,作如下处理:
(一)考试旷考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登录成绩表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二)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成绩无效,登录成绩时分别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可申请重修。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考核。因下列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时,可申请缓考:
(一)因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时间冲突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
(二)因病(需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
(三)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
学生申请缓考,最迟应于开考前三天向所在学院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通知开课学院。
未经批准而缺考者,按旷考论。凡因急病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本课程考核之日起三天内凭急诊病假证明(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不办者,按旷考论。
获准缓考的课程考核,在下学期开学后随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原则上补考不予缓考,补考旷考可申请重修。
第五章 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补考不合格需按学校规定申请重修。学院将学生重修情况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送达重修告知书。学生重修按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重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附件4: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所需材料清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停课时间在一学期内达到学期总教学周数1/3者;
(二)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每次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照以下规定为其保留学籍: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参军学生在部队两年义务兵期满,继续留部队的需书面向学校说明情况,提供部队证明,学校给予其继续保留学籍;
(三)入伍学生一律需退伍复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第三学年实习),成绩合格方可取得毕业证书;未完成学业的(包括第三学年实习)不能获取毕业证书;
(四)结业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方可换取毕业证书;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最迟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四)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一届(或低两届)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调整,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专业调整意见,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学生处、招就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该生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复学学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八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年中,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含补考)后合格必修课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必修课课程总学分的1/2的,可予升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1/3的,学校向其发出《学业警诫书》,并通知其家长。
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1/3且不到1/2的,学校向其发出《留级警戒书》,给予留级警告,并通知其家长。
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补考后不合格必修课课程的学分超过该学年应修课程的学分总数1/2的,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由所在学院办理留级相关手续,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下达《留级通知书》。
留级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一届班级进行学习。若原专业调整,学生所在学院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专业调整意见,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学生处、招就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该生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留级学生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一致的予以认可,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化,学分有所增加,则需重新修读该课程。
留级学生按现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退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阻无效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在提出申请,提供家长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学生退学情况说明,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专项讨论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学生处、教务处初审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其他情况退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预处理通知单,对预处理通知单不能送达的学生,采用电话、微信、QQ等方式告知,并在学校网站发布声明。预处理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或声明发布十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拟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讨论。
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退学审核表;学生处会签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退学的学生,学校发文,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人。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教育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按旷课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请假应当事先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
病、事假一天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内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由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一个月及以上但未超过学期总教学周数1/3或特殊情况的请假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报学院联系领导批准,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学生准假后,均应在所在学院备案,并报开课学院;期满应当及时在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
(一)病假
因病请假,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本人无法办理时,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事假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应请事假。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所在学院应核实相关情况。
(三)公假
学生因公请假,应当出具校内、外有关部门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课堂教学活动中发生旷课,旷课学时数根据课程表内规定的学时按实计算。实习、实训和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每一天按六学时计,学生旷课学时数按此折算。
第四十六条 对旷课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可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2至35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6学时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旷课并达到处分标准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院告知家长。
第五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结业学生经重修,成绩合格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对结业后所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基础学院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于颁布日起施行。原《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浙药高专[2017]7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